为保证教学、科研的正常进行,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,更好的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危害,根据国家、学校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管理职责
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“预防为主、安全第一”的方针,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实行管理。
(一)中心负责人为安全工作责任人,对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安全实验实训示范中心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,履行下列安全职责:
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安全法规,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,对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;
2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,制定和实施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;
3、根据学校部署,结合学院实际召开会议,布置和总结学院消防安全工作;
4、主持研究解决中心消防安全隐患,督促整改方案的落实,及时处理与中心消防安全有关的重大问题;
5、组织师生员工扑救、疏散,妥善处理中心消防安全事故。
6、为安全工作提供经费保障。
(二)实验员和专职行政人员为各自分管房间的消防安全员,履行以下安全职责:
1、对本房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,组织实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;
2、检查、维护本房间的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,确保完好有效;
3、发现消防安全隐患,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整改;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,要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报告,并做好记录;
4、保证本房间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;
5、保证本房间的门窗及水电气在下班后处于关闭状态;
6、参加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,做到“四懂四会”;
7、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工作;
8、配合学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。
二、处罚
(一)、对发生下列违章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教职工,中心将上报学院,学院将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,并取消其当年评优的资格并上报学校予以处理。
1、损坏、挪用消防器材的;
2、堵塞、占用、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。
3、门、窗、水、电、气忘记关的;
4、乱拉电线、电源,违章使用电器的;
5、对火灾等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,经学院提醒仍不改正的。
6、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、使用明火的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;
7、出现火险等安全事故未上报,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。
(二)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负有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教育责任,如果实验时学生发生违章事件和消防安全安全事故,学院将追究其指导教师的责任,对指导教师进行处罚。
三、本规定从即日起施行。